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经他[1996]4号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1995]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基本赞同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建议。我院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根据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越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状况。而你院请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中国机电设施西北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在判决前履行完毕,判决主文中已断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可实行的。据此,你院可依据生效判决和该企业的申请立案实行,不必再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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