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合伙事务实行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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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拟定本法。
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组成,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作伙伴。
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作伙伴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作伙伴分别缴纳所得税。
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作伙伴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作伙伴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作伙伴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回话,并说明理由。
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作伙伴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情发生变更的,实行合伙事务的合作伙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作伙伴认缴或者实质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字和生产经营场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合伙企业名字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规定合作伙伴可以用货币、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作伙伴以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作伙伴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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