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并、分立、降低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根据本法规定公告或者通知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不真实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说明:
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六10日内在报纸上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通知之日起四1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情,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