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补贴家用,小张在货拉拉APP平台注册成为货拉拉司机。2022年2月,小张开车时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张觉得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觉得小张改变了汽车用性质,仅赞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遂将小张、保险公司、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中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准时公告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告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小张在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业险部分,小张在投保商业险时登记汽车性质为非营运,但在事故发生前后多次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汽车危险程度明显高于家用,且在事故发生前二十分钟左右小张仍存在接单及取消订单行为,即小张对汽车用性质的改变在客观上增加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且未准时公告保险人,本案符合商业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汽车改变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小张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依据事故责任大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2000元,剩余损失55000元由小张负责赔偿。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