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债权出售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出售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能牟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此也只有寥寥数语。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出售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可以出售的情形、出售权利公告义务、从权利应一并出售、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内容作了粗略规定。其中债权出售公告义务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须经债务人赞同相冲突。有关债权出售的限制条件,《民法通则》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产品经济进步,而《合同法》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别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