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讲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据《中国民法典》《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规定。
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有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与其他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仍不可以确定的,以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规定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一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一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一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一同被告。
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筹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诉讼。
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出货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实质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法提供借款并实质履行完成时。
规定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与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规定、规定、规定与本规定规定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倡导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筹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没有民法典规定、规定、规定、规定与本规定规定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倡导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规定、规定、规定与本规定规定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倡导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筹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质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出货、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状况与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原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
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规定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察现有证据没办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法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倡导的事实不予认定。
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察借贷发生是什么原因、时间、地址、款项来源、出货方法、款项流向与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不是是不真实民事诉讼:
出借人明显不拥有出借能力;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出借人不可以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当事人双方在肯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作伙伴、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底价出售财产的情形;
当事人不正当舍弃权利;
其他可能存在不真实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规定 经查明是不真实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别的人恶意制造、参与不真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和规定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不真实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 别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互联网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互联网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互联网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一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一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当事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可以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交易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依据法庭审理状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资金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交易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倡导返还或者补偿。
规定 借贷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价格利率等原因确定利息。
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
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质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假如前期利率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越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越以刚开始借款本金与以刚开始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低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状况处置: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根据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成本,出借人可以选择倡导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成本,也可以一并倡导,但总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倡导根据实质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讲解计算自合同成立到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讲解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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