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论文摘要
2、正文
代位权规范的由来
代位权的性质和特征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渠道
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3、注解
4、参考文献
论 文 提 纲
1、序
2、代位权规范的由来
3、代位权的性质和特征
代位权为实体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首要条件;
代位权为法定权利;
代位权为管理权。
4、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需要已届满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的债权导致了损害;
专用债务人自己的债权除外。
5、代位权的行使渠道
6、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不适用调解或和解;
次债务人原则上不可以上诉;
次债务人不可以倡导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 文 摘 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它从是债权,为债权人债权的达成提供了保障。国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讲解对此规范加以确立和健全,健全了国内债的担保关系,对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将起着要紧用途。但因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健全。本文对代位权规范的形成及其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征、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渠道、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代位权; 债权人; 债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后达成、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工有哪些用途。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内法律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00条规定了申请实行人可以代位实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十月1日正式推行的《中国合同法》,借鉴海外一流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规范。该法在73条规定:因债务职员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承担”。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的代位权规范,本人拟从代位权的由来、代位权的性质和特征、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渠道、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很多方面问题对国内债权人代位权规范进行论述。
1、代位权规范的由来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权利而有损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与民法中大部分规范不同,代位权规范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出现的[1]。伴随社会产品经济高速发达、高速高效的产品交换,大家担忧怎么样确保买卖安全和流通秩序的稳定,为达成这一目的,各国通过立法尤其是民法债权规范对维护正常产品流通秩序和买卖安全给予尽量详细的规定。代位权作为一项债的保全规范,在此背景下颁布。国内以《中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中国代位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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