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常常用的担保方法,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定金与其他款项有什么区别、定金的类型、定金的转化形式等问题不甚知道,致使真的发生纠纷时,不可以正确、合理倡导权利。最近北京二中院审结一块涉及返还定金的案件,现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加以提示。
2022年3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未约定定金类型。3月十日,甲公司(出租方)与乙公司(承租方)签订正式《实体门店出租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涉案房子出租给乙公司,租金每年77万余元,合同未涉及之前已交纳的20万元定金。后涉案房子因故没办法用,乙公司提起诉讼,以甲公司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为由,需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觉得,乙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并未约定定金的类型,但从定金出货的时间与双方合同订立的时间来看,乙公司支付定金系为担保合同的订立,在双方已经于2022年3月十日签订《实体门店出租合同》后,该笔定金的担保功能已经达成,根据法律规定,该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再拥有定金的性质。但因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该笔定金转为违约定金,故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实体门店出租合同》有关义务后,另一方需要适用定金罚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质出货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条就定金合同的成立和数额进行了规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他们给付的少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定金一般分为如下几个种类: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与违约定金,其中违约定金是大家最容易见到的定金种类。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承租人出货的定金的性质。承租人觉得其出货的定金是违约定金,现因出租人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故出租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出租人则倡导承租人交纳的定金为立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因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觉得,因双方并未明确定金的性质,故应当依据定金支付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定金的效力等原因综合判判定金的性质。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缔约而出货的定金,此类定金的效力在于出货定金的当事人假如拒绝订立合同,则丧失定金,同意定金的当事人假如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违约定金则是以定金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假如出货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则其无权需要返还定金,同意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以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一般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初、尚未实质履行之时,以发挥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定金性质,但结合定金出货的时间与合同订立的时间,法院觉得将定金的性质认定为立约定金更为妥当。现双方已签订正式的出租合同,立约定金的担保目的已经达成,在双方未明确该笔定金转化为违约定金的状况下,该笔定金应当转化为合同价款或者由承租人收回。现承租人需要根据违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明确定金类型对于准确适用定金罚则,充分发挥定金用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备要紧用途。在约定以定金作为债务担保方法时,法官建议:厘清定金与其他款项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第一应当了解定金与其他款项在定义、性质、功能等方面有什么区别,以合理进行选择和约定。定金具备担保的功能,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明确定金的类型。假如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应根据定金的目的和效力尽可能明确定金的类型。明确定金的转化形式。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还是由债务人收回,抑或继续以定金的形式发挥担保功能,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