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都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等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有什么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恶性更大,其社会风险程度要大于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后者在主观上仅仅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别人推行互联网违法犯罪,并没认识到自己在从事帮信行为时其实质是在明知故犯地帮助别人推行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
客观行为方法不同。前者是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静态”行为,后者则是为上游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动态”行为。
社会风险程度不同。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其风险性更大,由于上游犯罪总是是更为紧急的犯罪,如偷窃罪、打劫罪、诈骗罪等。下游犯罪所帮助的对象总是只不过普通民众或小额资金,而且下游犯罪人总是不了解自己所帮助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对于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而言,其所帮助的对象通常都是较为紧急的犯罪行为,如电信诈骗、互联网赌博等。因此,其社会风险程度相对较低。
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虽然都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向司法机关作如实供述的行为,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有什么区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