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6时43分许,史某军驾驶重型半挂车与郭某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史某军、郭某富受伤,双方所开车辆不同程度损害,行道树、公路设施、桥梁损毁、煤洒落。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军、郭某富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史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汽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史某军就人身损害及汽车损失分别向大同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职员险项上赔偿。大同区人民法院分别作(2020)晋0213民初419号及(2020)晋021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两份判决均以生效。(2020)晋0213民初419号判决判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史某军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史某军5400元及鉴别费8000元,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范围赔偿史某军169862元。(2020)晋021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在车上职员险项下赔偿300000元。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同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赔付赔偿款240631元。
河北张家口怀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1、关于非机动车辆一方对于机动车辆方的财产损失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依据《中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非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甚于机动车辆方总是仅导致汽车损失等财产损失,可能致使非机动车辆获得的人身损害抵不上机动车辆的汽车损失,法律为保护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辆方,而予以上述规定,其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民的人身权益高于财产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辆方对于机动车辆方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2020)晋0213民初419号169862元,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非机动车辆一方对机动车辆一方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觉得,应视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2020)晋021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在车上职员险项下赔偿300000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对非机动车辆方是不是需要赔偿机动车辆方作出规定,《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为非机动车辆减轻10%赔偿责任,按40%赔偿被侵害人。即120000元。故作出(2020)冀0728民初911号民事判决:郭某富给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同分公司已赔付赔偿款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