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换领机动车辆号牌的内容,补领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有什么规定?近期不少人非常困惑,一直在咨询记者,今天华律网记者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可以帮你答疑解惑。
补领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的规定有什么
《机动车辆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汽车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是补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辆。汽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辆,审察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未申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汽车管理所申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但是机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汽车管理所申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汽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机动车辆,核对汽车辨别代号拓印膜,审察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汽车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汽车管理所应当审察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辆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低于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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