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的一个夜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口东约80米处,通过一窨井盖时,电动自行车发生颠簸,致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王太太从车上跌落受伤。医院诊断王太太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别构成十级伤残。
王先生夫妇获悉,事发路段的窨井盖由某能源公司建设管理。
王先生夫妇觉得,能源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准时排除窨井盖下陷的安全隐患,致使王太太在通行过程中颠簸摔倒受伤。王太太遂诉至人民法院,需要能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衣物损、交通费、鉴别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损失合计23万余元。
能源公司辩称,事发路段其管理的窨井盖仅有一个,坐落于事发路口东约30米处,与80米处相距过大,故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颠簸非能源公司管理的窨井盖缘由所致,能源公司不需要承担王太太的损失。
人民法院经多方调查得知:事发当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的非机动车辆道行驶,王太太在后座侧坐。王先生驾驶至事发路口东约80米处时,汽车发生颠簸。颠簸后,王先生开车继续前行,王太太从车上摔落在地。王太太于当晚就诊,王先生于两日后向交警部门报案。因事发后王某夫妇未准时报警,致交警部门没办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
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前后轮制动装置及转向装置均功能有效,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1公里/小时。事发路段的窨井盖,中间下陷的最深处为0.03米。该窨井盖由被告能源公司建设、用和保养维护。
基于上述状况,法官觉得,原告颠簸摔落处与窨井盖虽相距约50米,但并没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存在其他障碍物;同时,考虑到监控视角误差、汽车自己长度、汽车行驶速度和惯性等综合原因,可以认定原告开车经过涉案窨井盖时发生颠簸的高度盖然性成立。由此,致使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为:一方面,井盖标高误差0.03米,不符合《城市道路井盖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由此致过往汽车发生颠簸;其次,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且超速行驶,致乘坐人颠簸后摔落。
结合原告受伤事实、被告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双方过错程度,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建议,由被告能源公司赔偿原告王太太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