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夏某原系男女友关系。2018年7月1日11时许,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共向夏某支付20万元。当日12时许,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向白某返还5万元,并于次日,第三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还。上述款项,白某倡导系夏某所借,需要偿还,故诉至法院。
夏某辩称:1、涉案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白某自愿转款,并不是基于借贷意思表示,且白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转款是赠与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法定撤销情形;2、夏某没向白某借款的需要,当日及次日双方互有转账,不符合一般借贷的买卖习惯,款项是用于双方平时消费。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关系是不是成立与夏某是不是应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平时的消费支出应当觉得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一同消费,不应当需要返还。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平时消费支出,应当进一步审察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白某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供有转账记录为证据,夏某觉得系赠与行为,但不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倡导,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夏某的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另,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但其并不可以准确说明该转款行为的性质,法院觉得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白某已经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免费赠与、一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很难区别的状况,是不是要返还要依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若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样应予以返还;若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括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假如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资金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是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可以需要倡导返还,对于大额的资金赠与,当事人总是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没办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没办法达成,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