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职员和其他有关职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大概影响案件正确处置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规范。
回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审判职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职员觉得自己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觉得审判职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并不是随便进行,而是有肯定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可以以当事人的办案职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需要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这种近亲关系极可能影响审判职员的主观情感,从而使其偏袒一方。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需要回避。其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置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职员自己的利益。这种利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会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只须拥有其一,审判职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在知道了这类状况后,亦应当准时行使申请回避权,使这类审判职员退出审判,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除此之外,以上关于审判职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陪审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人。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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