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实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需要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准时转达其需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准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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