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_危险作业罪定义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用有关设施、设施、场合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手段,而拒不实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情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_危险作业罪立案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_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要紧组成部分。风险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可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征是这类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主要表目前以下方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用有关设施、设施、场合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手段,而拒不实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情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导致别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需要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职员,即该罪中的“业务”需要有侵害别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不同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危险作业罪_危险作业罪司法讲解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法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准时办理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准时办理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准时办理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准时办理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为依法惩治风险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大风险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拟定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