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办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不真实破产、不真实破产或者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薪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办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可见,确定一种行为是不是是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须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是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法,应予刑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