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前,已被羁押六个月零一天。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检察院申诉,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并需要一天的国家赔偿。张某的申诉需要是不是合法合理,检察院应当怎么样处置?
1.张某请求检察机关撤销缓刑于法无据。
从张某提出的诉请来看,其需要撤销缓刑的本意是其已被实质羁押六个月零一天,需要对其撤销缓刑,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被实质羁押的时间可折抵,且其不再受一年缓刑考验期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是不是适用缓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决定。就本案而言,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情节较轻,没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好的影响,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没违反刑法第75条之规定,则不具备撤销缓刑的情形,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撤销缓刑不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
2.张某的赔偿请求不是国家赔偿范围。
国内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实行“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只赔偿无罪被羁押的情形,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公民。国家赔偿法第17条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法院已对张某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张某的赔偿请求不是国家赔偿范围,对其诉请人民检察院应不予支持。综上,申诉人张某的两项申诉理由均不可以成立,人民检察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可按规定审察结案并对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