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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问题分析与探讨

www.oepgc.com 2024-11-1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员工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含两种状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员工冒充国家机关职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职员冒充他种机关员工,如行政机关员工冒充司法机关员工,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员工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员工。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重点在于“骗”,如骗取资金、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

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须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不同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会骗取财物,但因为行为人使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方法导致人民群众以为这类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员工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害处所在。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含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假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打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员工只不过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导致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方法,是一种更为紧急的犯罪。比如冒充缉私职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职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打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假如不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员工只不过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别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身份的,都不构本钱罪。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需要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员工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而且也包含此种国家机关员工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者职称,比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假如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员工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职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可以构本钱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需要具备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员工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借助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员工的信赖,推行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备连续性、多次性的特征。假如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适合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点必同时拥有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需要。假如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推行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假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推行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假如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员工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员工为方法的,即两行为之间没有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看是不是冒充国家机关员工进行招摇撞骗。

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如果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方法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方法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员工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方法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借助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和方法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期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含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含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员工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需要,这是由于,这种犯罪未必肯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大概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紧急的社会风险性,第一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不同,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员工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状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有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处置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有什么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点的,被害人在被骗后总是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分,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点,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导致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有什么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只可能是财产权,也会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紧急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紧急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状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导致让人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根据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几种情形

浅谈招摇撞骗罪情节紧急的几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但该法及有关司法讲解均未就该罪情节紧急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怎么样正确把握该罪情节紧急的范围,既是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笔者觉得在法律和司法讲解没明确规定的状况下,应依据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认定情节紧急,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具体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程度,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样来看,招摇撞骗罪情节紧急的构成应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导致的后果等方面着手,以犯罪行为的社会风险性程度作为衡量指标,笔者觉得该罪情节紧急具体应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风险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需要,也无情节轻重的需要,即只须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员工推行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推行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推行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可以分别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风险紧急的,应当适用“情节紧急”、“情节特别紧急”等条约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最高院司法讲解将“多次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作为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罪中情节紧急的情形之一,《刑法》将“多次打劫”规定为打劫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节之一。因此,多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紧急的情形之一,根据司法实践,多次一般可认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紧急,但被害人却因为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因为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由于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重压,使他自己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导致了恶劣的社会干扰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紧急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紧急的情形。

3、紧急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国内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备社会风险性,第一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备社会风险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风险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因为行为人出于不一样的动机,在推行招摇撞骗中具体冒充国家员工身份的不同、推行招摇撞骗的时间、地址、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与所导致的恶劣社会干扰也有所不同。如冒充司法机关员工,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只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员工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风险性大。而社会风险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目前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此,应将紧急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紧急的情形。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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