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讲解
关于办理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
公通字[2010]40号
1、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借助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打造赌博网站并同意投注的;
(二)打造赌博网站并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同意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的。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打造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同意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二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一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是开设赌场罪的一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进步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数目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推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了解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法的告知后,仍然推行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职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法故意避免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假如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一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 、关于互联网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假如查实一个账号多人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用的,应当根据实质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根据在互联网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质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根据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质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目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假如查实一个账户多人用或多个账户一人用的,应当根据实质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 、关于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含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互联网接入地,赌博网站打造者、管理者所在地,与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推行互联网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地区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本着有益于查清犯罪事实、有益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没办法达成一致的,报一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马上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互联网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准时结案,防止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察逮捕、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察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 、关于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可以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状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买卖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职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与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址、办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没办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可以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状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3、量刑规范
借助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打造赌博网站并同意投注的;
(二)打造赌博网站并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同意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的。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打造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同意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是开设赌场罪的一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进步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数目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