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4、转化打劫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劫抢夺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法发〔2005〕8号)5、关于转化打劫的认定行为人推行偷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风险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打劫罪定罪处罚。
(1)偷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推行上述行为的;
(3)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
十5、代替考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9〕13号)第七条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状况与考试种类等原因,觉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6、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风险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觉得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7、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6〕25号)第十一条 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职员,除参与收益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薪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十8、非法筹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准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置。
十9、软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推行“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公通字〔2019〕15号)十1、……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别人使用“软暴力”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别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一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导致紧急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置,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置处罚后仍继续推行的除外。
二1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公通字〔2013〕37号)5、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置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进步职员,需要传销活动的被进步职员进步别的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营业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销售营业额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置。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法,但实质上是“以进步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