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指导建议(试行)》的公告法发[2021]21号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危险驾驶行为、实质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风险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与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因,决定缓刑的适用。
5.2.3.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
(4)紧急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6)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辆牌证或其他紧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7)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8)逃避、抗拒、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
(2)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遭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内遭到行政处罚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