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打造了不倚赖于任何实体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遭到强制、威吓等缘由没办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除此之外,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实行,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帮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