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公告各认股人或者予以通知。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措状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企业的设立成本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企业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情作出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洛阳律师赵战武http://blog.sina.com.cn/u/113216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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