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开车职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不是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备书证的特质,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剖析用途,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剖析结果。认定书具备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备专门常识的职员依据肯定的专业技能根据肯定的原则和办法,通过剖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不是应当承担肯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别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有哪些用途,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用,除此之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不是有罪、赔偿义务人是不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用途。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范围的证据,分别起着不一样的用途。但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类型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采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需要、证明的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不少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这样,只须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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