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硚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硚行初字第1号
原告彭远汉,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黄陂区人,系武汉第八砖瓦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汪美华,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智泉,系湖北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公安局交管局硚口大队,地址本市铁桥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郑佑武,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幼军、胡文俊,系该大队干部。
第三人张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系武汉电车公司三分公司司机,住本市万松园小区9|4|7|2号。
委托代理人叶文杰,系武汉电车公司三分公司干部。
第三人武汉电车公司,地址本市武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居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纲、叶文杰,系该公司三分公司干部。
第三人张双英,女,193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琴断口街汤家台52号。
第三人周廷良,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丰都县人,目前本市打工,暂住本市建设一路武钢宾馆工地。
第三人陈珍建,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人,系武汉汽运一公司司机,住本市罗家墩479号。
第三人祝光顺,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黄陂区人,系湖北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胡乾平,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黄陂区人,系湖北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罗姣娥,女,1971年十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黄陂区人,系湖北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祝兆峰,男,1994年4月十日出生,汉族,武汉黄陂区人,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罗姣娥。
原告彭远汉不服被告硚口交通大队00第7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2000年12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1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远汉及委托代理人汪美华、胡智泉,被告硚口交通大队委托代理人张幼军、胡文俊,第三人张阳的委托代理人及武汉电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文杰、张纲,第三人周廷良、陈珍建、祝光顺、胡乾平、罗姣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7月24日约21时50分,被告接群众报案后,即到交通事故案发现场勘查、取证,事后对事故车进行鉴别,对死者彭远友、祝志勇尸体和有关职员的血迹进行鉴别等,2000年9月22日被告作出00第76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远友、祝志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珍建、周廷良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不服向武汉公安局交管局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同年十月24日市交通管理局作出武公交责重127号重新认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