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可以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首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
第一需要有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推行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预防别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概念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借用肯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假如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办法杀害别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风险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别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需要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实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赞同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害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才能判定行为人负罪责。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