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漳平市等地不少读者来信来电:大家的摩托车只有缴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交警部门才给予上牌或年检。请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是不是要强制保险?
保险部门反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汽车,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保险公司觉得,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能强制别人订立保险合同。而机动车辆第三者实行强制保险,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船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辆船需要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还需要办理旅客意料之外伤害保险。
1988年,福建政府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27、151号文件精神,以闽政办??1988??247号文,省政府赞同在全省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国务院法制局和公安部对《道路交通
事故处置方法》讲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地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规定其行政地区内的机动车都需要办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的区域”。
2001年十月1日实行的《中国机动车辆登记方法》第十条规定:把机动车辆保险的类型、保险日期列为需要登记的内容。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是符合有关精神和《保险法》规定的。
交警部门觉得,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争论由来已久,作为交警部门是期望用户都能投保。由于伴随机动车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导致很多的职员伤亡及社会财产损失,其中我市摩托车事故就占所有交通事故的70%。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益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益于用户在发生事故后免除或降低因赔偿第三者引起的经济负担,有益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