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可以讲条件
用户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有责赔付”只愿出4.7万法院初次终审确认“无责赔付”赔10万———
本报讯新《交通安全法》推行后,很多用户和保险公司一直就“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是强制险争论不休,由于这一问题将决定保险公司理赔是依据“有责赔付”还是“无责赔付”。
今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该院对备受关注的**梨餐饮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第三者责任险”具备法律强制性,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向**梨餐饮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同时觉得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新交法准时调整相应的保险合同条约。这是本市法院初次两审判决确认“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
事件回放
去年3月26日,**梨餐饮公司就其所有些金杯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
去年6月20日,“大鸭梨”企业的王某驾驶该车在怀柔区与骑人力三轮车的李某发生事故。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交通事故经怀柔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
经过协商,“大鸭梨”先后向李某及其家属支付抢救费、赔偿款等1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负次要责任为由,仅愿按责任比率赔偿4.7万余元。“大鸭梨”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需要他们支付10万元赔偿金。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觉得,双方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而非强制保险,故不适用于新交法规定。
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觉得,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交法规定看,“第三者责任险”已具备法律强制性。现在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在验车和年检时遭到了限制,不以汽车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事实上也具备行政强制性。
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首要条件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终审判决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依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约作出符合法律需要的调整,以适应新交法的推行,降低相应的对合同条约理解上的分歧及履行过程中致使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
据此,市一中院保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有关法规
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1日起实行,其中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有关案例
用户首获先行赔付
8日,北京首例用户起诉某保险公司需要先行赔付的理赔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向用户支付4.4万余元,其中包含律师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