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订购单》,以85.8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某款新能源车。买车时,某销售公司未主动提示向原告赠送一年每月5G的车载流量,到期后需充值或用热门才能继续用,使原告误觉得车载流量可终身免费用。随车出货的《三包凭证及保养服务手册》告知按期保养期限为6个月或12.000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电芯可享受终身质保,电池、电控不是三电质保范围。
2021年4月17日,原告至某服务公司处初次保养后,该公司却建议下次保养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致使其没办法享受三电终身质保服务。被告表示即便原告超越了保养手册规定时间,亦可为原告提供免费保养服务。原告在用汽车的过程中,厂商推出新政策,2021年4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能源车可享受三电终身质保服务。原告觉得,两被告在销售、服务履约环节中存在的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按购买车价退一赔一共计人民币171.600元,支付原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500元,并由被告某服务公司赔偿其汽车维修保养人工费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与某销售公司之间成立交易合同关系,某服务公司仅系售后服务提供方,与原告没有交易合同关系。某销售公司提供给原告的《三包凭证及保养服务手册》已明确告知质保范围,2021年4月将来购买的汽车才能享受三电终身质保的服务,原告于2020年9月买车,不在三电质保的区间范围,故该公司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某销售公司虽然在供应汽车时未向原告告知附赠流量问题,但鉴于该问题并不涉及买家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应当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某销售公司没有隐瞒有关信息的主观恶意,涉案汽车所享有些质保范围已在三包手册中明确约定,其亦可通过肯定渠道对质保范围进行公开查看。两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汽车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本案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空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伴随《买家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买家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在维权的过程中,囿于买家法律意识欠缺,过度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经营者及买家导致困扰。本案通过裁判方法为消解买家维权过度现象提供了有力引导。买家在维权前,应尽可能知道、学会有关法律常识,对我们的知情权等是不是遭到侵害有明确认识,与经营者理性交流,合理表达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防止陷入过度维权的“泥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买家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水平、性能、作用与功效、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方位,不能作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买家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水平和用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回话。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