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准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实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紧急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准时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职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拥有有关专业常识并获得执业资格的职员。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紧急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中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准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实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准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