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公司未经客人赞同,不可以用客人的照片拍宣传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赞同,不能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摄影公司只能将照片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用。未经客人赞同将客人的照片印制成宣传册,是具备营利目的的,显然超出了适当的用范围,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摄影服务中,假如客户和摄影店在签订合同时没做特殊规定,一般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受委托人所有,但拥有著作权并不等同于可以随便用,由于人物摄影还涉及到别人的肖像权利。
假如摄影公司想用客人的照片进行宣传,需要获得客人的明确授权,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假如客人发现我们的照片被用于不当作用与功效,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我们的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