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有伤风化民俗的丑恶现象,为世人鄙弃,本该把头低垂。但有一个人例外,她居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关系,手持情人遗赠协议,将情人原配发妻推上被告席,倡导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
死者:遗产赠“二奶”原配成被告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泸州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结婚以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留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爸爸妈妈遗产获得原泸州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子所有权,面积为51平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坐落于泸州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子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觉得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坐落于泸州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地产,以8万元的价格供应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子买卖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质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01年新年,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产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筹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它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过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蒋伦芳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撼,气愤之下,双方第三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爱姑诉黄妻蒋伦芳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不是有权享有黄永彬的财产,众说纷纭,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对该案怎么样判决。纳溪区法院对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才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二奶”:遗嘱在我手有权分遗产
原告爱姑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
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同意遗嘱的约6万元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成本。
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觉得,公民对我们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须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子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一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备特定人身关系,已不是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但,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应作实事求是的区别,不可以一概否定遗嘱。作为遗赠行为,他既是一种单办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只须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无需大家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与在立遗嘱前是不是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讲,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退一万步讲,即便受遗赠人有犯罪行为,也只能通过刑法进行制裁,与遗产继承并无关系。因此,黄永彬死前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给“朋友”爱姑,符合《中国继承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将黄永彬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合法财产部分判给爱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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