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无效和撤销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定义,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和解除。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一些不同:
1. 概念和性质:
婚姻关系的无效: 当婚姻关系在成立时即存在某些法定的无效性质,被觉得从刚开始就是非法或无效的,即使后来也不会变得合法。这可能涉及到婚姻的不当形成,比如一方未达到法定年龄、存在亲属关系等。
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肯定的条件下,由一方或双方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婚姻。婚姻在某个时刻是合法有效的,但因特定缘由,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以解除婚姻关系。
2. 时效性:
婚姻关系的无效: 无效婚姻一般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被宣告为无效,由于无效的性质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就存在的。
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一般需要在特定的法定时限内提出请求。一旦超越法定时限,当事人可能失去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3. 申请主体和程序:
婚姻关系的无效: 一般由法院或有关婚姻登记机构确定婚姻关系的无效性,无需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
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一般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在肯定的法定条件,比如欺诈、强迫等。
4. 缘由和条件:
婚姻关系的无效: 无效的婚姻一般涉及到法律上认定的一些违反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比如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未成年、存在其他婚姻等。
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是什么原因和条件可能愈加多样,包含欺诈、强迫、重大缺点、重大变化等。这类条件一般是在婚姻成立后发生的,且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这类条件的存在。
5. 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的无效: 假如婚姻关系被断定为无效,一般会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法律上无效。当事人可能不需要履行婚姻带来的法律义务,如财产分割、赡养等。
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后,法院会判决终止婚姻关系,但之前的法律责任可能仍然存在,比如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
总体而言,婚姻关系的无效强调的是婚姻在成立时的非法性,而撤销婚姻则是在肯定条件下对已经合法存在的婚姻进行终止。不同国家和区域对于这两个定义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