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使用下列方法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根据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肯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他们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同意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他们的财产,他们不根据合同给付应对款项超越约按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