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揭与转按揭的定义按揭是香港的叫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正式文件中称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即借款人在支付了首付款之后,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支付剩余房款的贷款。顾名思义,转按揭就是出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行为。
2、转按揭的分类按揭涉及两方主体:借款人和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按揭是债权;而对于借款人来讲,按揭是债务。依据出售主体不同,可以将转接揭分为债权出售和债务出售。债权出售指按揭在债权人之间的出售,即借款人将在甲银行办理的按揭转到乙银行;债务出售指按揭在债务人之间的出售,即原借款人将按揭转给新借款人。香港区域的转按揭主如果债权出售,而国内中国大陆现阶段的转按揭还仅限于债务出售。
3、转按揭的动因在香港区域,按揭利率由各家银行自行确定,一般使用与最佳惠利率挂钩,在此基础上加减肯定比率,如“P-2.25%”,同时,各家银行针对按揭推出了一系列打折条件,如赠送火险、免信用卡年费等。因为各家银行按揭利率各不相同且常常变动,提供的打折条件也有差异,对于不同借款人来讲,在不同时间将按揭由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是有利可图的。而且,在香港区域办理转按揭手续相当简单,借款人仅需支付5000港币的律师费,所有手续都由律师来完成,加上各家银行出于角逐需要,一般都替转到本行的借款人交纳5000元律师费,事实上借款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更是刺激了转按揭的发生。而在中国大陆,按揭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定,各家商业银行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时间大致相同,对于借款人而言,银行提供的基本是无差异服务,在哪家银行办理按揭都一样,因而没债权出售的必要,这也是现在中国大陆转按揭业务仅限于债务出售是什么原因。那样,那种情况下会产生转按揭的需要呢?一是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住房。依据《城市房产抵押管理方法》的规定,借款人出售设定抵押权的房产,需要经过抵押权人赞同,并将出售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购房人在购买原借款人出售的住房时,需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转按揭将这两个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缩短了买卖时间,便捷了交易双方。二是借款人连续违约达到肯定期数。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当借款人连续违约达到肯定期数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假如使用强制拍卖等方法,受迅速变现的影响,抵押物价格一般大优惠扣,拍卖所得价款可能不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和借款人的损失。而通过转按揭,房子出售为正常买卖,可以防止这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