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时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依据国内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推行的行政处罚行为很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类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不服的。国内《环境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遭到紧急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需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手段,解除或者减轻风险。”另外,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时,有关的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手段,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类强制手段不服的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觉得环境行政机关无理拒不发放有关执照、许可证或对于其申请拒绝给予回话的。如国内《森林法推行细节》第19条第2款规定:“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状况外,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完毕。遇有紧急抢险状况,需要应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状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假如林业主管部门逾期拒绝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回话,相对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觉得环境行政机关违法需要其履行义务的。虽然环境行政机关拥有为相对人设定某种环境行政义务的权力,但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然,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违法需要其履行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觉得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环境行政机关固然可以对企业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促进企业向绿色生产进步,但这需要在不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的首要条件下进行,假如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有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那样环境行政相对人就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
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环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给予回话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的侵害或威胁时,有权利请求有关的环境行政机关给予救济,有关环境行政机关假如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拒绝履行或不给予回话,那样环境行政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这种失职行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目的是为了预防列举中的遗漏,使得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伴随年代的节奏而予以进步。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须对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的结果有任何不服,当事人都可以借助起诉的方法解决,但首要条件必须要确定是不是在所受案的范围之内,而且也要确定自己是不是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此法院才会依法对此案件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