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说明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享有些自由裁量权,笔者先引用两个案例:案例之1、一对德国的夫妇在中国的某家医院产下一子,向中国某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公证人根据以往一贯的办证思路,告知他们只可办理间接公证,即证明出生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没办法直接公证,缘由是该当事人户籍不在中国,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与需要办理的公证的举证需要不符;案例之2、在办理一个继承公证案件时,公证人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爸爸妈妈是不是健在的有关证明。继承人感到困惑不解,据被继承人自述,从未见过出生于清朝年代的祖父祖母……
笔者觉得,上述两个案例非常能说明公证当事人证据举证充分与否的问题。对案例一,笔者觉得德国夫妇的公证申请完全可以受理,并且应当直接予以公证,这是由于,在国际化进程愈加加快的今天,此类公证已完全没必要套用户籍地主义,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完全满足了公证的需要。既然婴儿的出生证上了解地反映了他的出生地、爸爸妈妈,那样直接作出出生公证书应该是完全有依据的。 对于后一个案例的举证需要则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假如被继承人的年龄已经八九十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爸爸妈妈的状况确实有困难,可以需要被继承人同辈中仍然健在的人作证,同时继承人也应予以确认;反之,假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尚轻,继承人则应当提供被继承人爸爸妈妈的存活状况,公证人还应当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人事档案中加以核实确认。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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