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回归民法典后,无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宏观抽象的立法理念还是总则中的若干一般性具体规定都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编。每年都会有不少新人朋友步入婚姻的殿堂。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留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首要条件下结合社会进步需要修改健全、增加了诸如离婚冷静期、夫妻一同债务、可撤销婚姻等法律规定。
1、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尊重大家的真实意愿,体现了人的独立主体地位。
2、一夫一妻原则。大家国家的婚姻规范,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新中国成立后去除封建糟粕,提升妇女地位,坚持一夫一妻制。正由于一夫一妻制,所以重婚行为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3、男女平等原则。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平等观念在现代的中国已经普及到大部分人了。至于少部分人甘愿“女德”的,这是个人意愿,不做评价。但强迫她人“女德”的,值得谴责与惩罚。
4、保护妇幼老残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一原则在我看来有点多余。不管民事主体是哪个,自然人还是法人,男性还是女性,大人还是孩子,只须是合法权益都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特别强调要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更多得可能是考虑自自己身体或者精神智商情况的不足抑或是社会的观念才这么规定。
在原则之下,紧接着进行了禁止性的一些规定。包含禁止干预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禁止家暴‘、禁止丢弃和虐待。
此外,还规定了收留,收留应当有益于被收留人的利益,保障被收留人和收留人的合法权益。收留作为拟制血亲的唯一形式,收留涉及的三个主体,送养人、收留人和被收留人。
2、民法典婚姻篇要素有什么?
要素1、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依据现实国情,删除“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1041条)
要素2、“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看重家庭文明建设”入法。(1043条第1款)
要素3、亲属包含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和其他一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明确“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并初次在民法条文中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1045条)
要素4、与删除“实行计划生育”类似,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亦是现实国情的需要。(1047条)
要素5、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1048条)
要素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将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情形从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与前面禁止结婚的情形删除类似内容相一致。(1051条)
要素7、将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由“结婚登记之日”变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更有益于被胁迫方合法权益的保障。(1052条)
要素8、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虽不再作为结婚禁止情形与无效情形,但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何为“重大疾病”,有待进一步讲解。(1053条)
要素9、增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1054条)
要素10、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明确了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一方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对外效力,也即增设的夫妻家事代理权。(1060条)
要素十1、明确“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一同财产。(1062条)
要素十2、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明确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部分内容虽借鉴了婚姻法讲解二第24条,但有重大原则性变更,该条仍属要紧新增内容,应予注意。(1064条)
要素十3、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1066条)
要素十4、离婚也是婚姻自由权利的内容,本条增加了子女不能干预爸爸妈妈的“离婚”权利。(1069条)
要素十5、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状况下,父或母可提起确认或不承认亲子关系之诉,成年子女可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1073条)
要素十6、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条规定了协议离婚中一方的撤回权,并明确期限及视为撤回的情形。公众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即为该条,但准确来讲应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实践成效到底怎么样,有待察看。(1077条)
要素十7、增加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但应该注意该规定限定的情形为先后起诉的为相同主体,不包含他们起诉。(1079条)
要素十8、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1080条)
要素十9、离结婚以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为“哺乳期”是一个不确定定义,本条用了“两周岁”这一更为明确的定义,便于实践操作。除此之外,将征询子女建议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也值得注意。(1084条第5款)
要素二10、《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条文用“抚养费”代替了原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为适应社会进步带来的其他成本需要,亦有兜底之意。(1085条)
要素二十1、离婚判决分割一同财产时,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1087条)
要素二十2、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合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规定为“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帮助”,本条删除去前面的限定,表明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1090条)
要素二十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推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加另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应该注意,此处的重大过错应为与前四项类似的过错,而非一般过错。(1091条)
要素二十4、删除原《收留法》对可收留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定,有益于扩大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即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留。(1093条)
要素二十5、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留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增加“只有一名子女”也可作为收留人的情形,同时增加收留人应没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1098条)
要素二十6、相较原《收留法》的重大变动就是允许无子女的收留人收留两名子女,但同时也明确了有子女的收留人只能收留一名子女。(1100条)
要素二十7、无配偶者(原来限定为“无配偶的男士”)收留异性子女须相差 40 周岁以上。意味着本条所谓的“无配偶者收留异性子女”既包含男士收留女人,也包含女人收留男士。(1102条)
要素二十8、为适应未成年的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由 10 周岁调整为8周岁,婚姻家庭编有关内容亦做了相应调整,规定收留八周岁(原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赞同。(1104条)
要素二十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留评估。
增加“收留评估”程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利益。(1105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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