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置:(一)申请的国家赔偿成本根据预算管理权限不是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公告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符合需要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公告赔偿义务机关;(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需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需要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成本。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置、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成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员工、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员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成本。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公告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员工、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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