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有什么不同
区别二者的重点是看其是不是具备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方法,将分散的卖淫职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通常情况下,这类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目前以下三方面:
1、是不是打造卖淫组织。无论是不是具备固定的卖淫场合,组织卖淫势必要打造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打造一般第一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方法纠集卖淫职员,在纠集卖淫职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学会肯定的卖淫职员,以达成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不是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拟定、确立有关的人、财、物管理办法,与卖淫职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不是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如果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法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有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职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方法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上述常识就是记者对“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怎么样判刑”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内刑法的规定,组成卖淫罪的量刑起点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是情节紧急的情形,依据实质案情判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