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汽车,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不能适用缓刑:(1)导致别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驾的;(3)醉驾营运机动车辆、中型以上机动车辆、或者紧急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开车资格的(驾照被扣留、超出驾照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照记分满12分状况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或者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汽车的机动车辆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开车逃跑或紧急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驾三年内、醉驾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驾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风险不大的,可以觉得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察起诉。
醉驾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导致别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风险不大的,可以觉得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察起诉。
醉驾机动车辆是酒驾机动车辆的紧急情形。对于醉驾机动车辆,依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察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汽车驾照,五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醉酒驾驶”案件的诉讼证据需要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同意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汽车驾照,五年内或十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的行政处罚。
醉驾机动车辆,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能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驾机动车辆,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酒驾驶”一同犯罪应当依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别人“醉酒驾驶”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酒驾驶”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规范。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