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证经营烟草期间,真烟对应的数额应当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5月6日,刑他字〔2011〕第21号)指出,“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推行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拿货的行为,是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适合根据非法经营罪处置,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可见,有证经营烟草期间,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数额只不过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应当扣除。
(二)根据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应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
魏某、史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觉得,史某购买烟的价格是41万余、销价格格是46万余元的事实有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及史某多次稳定供述等证据证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可以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根据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法律及有关司法讲解未明确规定在购买价格及销价格格均已查清的状况下怎么样认定犯罪数额,根据有益于被告人原则,宜认定史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1万余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张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可以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根据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没办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根据下列办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公诉人当庭确认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依被告人供述的价格核算;而被告人张三于2017年6月6日的首次供述中即详细供述其回收本案烟的具体单价及拟销售或已销售的价格,其中被告人张三供述的回收单价大多数是烟草部门核价的60%至80%,亦符合普通的涉烟草犯罪中底价回收伪劣烟后以略低于正常市场零价格格销售的行为模式;而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人张三已将烟进行销售。因此,本院依被告人张三供述的回收价格,结合本案查明的烟数目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张三供述的回收价格认定的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