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某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某分公司)为其所有些一辆轿车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约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7日零时起至27日二十四时止。财保某分公司向房产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该保险单所附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约载明了以下事情: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因碰撞导致保险汽车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汽车的损害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需要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因为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导致保险人不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规定:保险人根据下列方法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等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约规定载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汽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率特约条约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对应投保的主险条约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签订上述保险单同日,该房产公司按约向财保某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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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某房产公司职工张某某驾驶投保轿车由成南高速收费站方向沿成南高速引道向金堂方向行驶,行至桂红路与成南高速引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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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受理了某房产公司诉李某某、财保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中,该院觉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纠纷,财保某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二者之间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遂裁定驳回某房产公司对财保某企业的起诉。同年7月十日,该院对上述纠纷作出了判决,认定李某某受伤后,某房产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15,717.91元,投保轿车经财保某公司核定损失为50?520元,总的损失合计66,237.91元。应由某房产公司与李某某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比率为4:6。遂判决李某某赔偿某房产公司各项损失39,742.75元。判决生效后,某房产公司实质未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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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1、某房产公司在诉请了本案所涉事故责任人的侵权赔偿后,能否就该部份再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财保某公司是不是只应承担某房产公司汽车损失、垫付医疗费金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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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房产公司诉称,2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受损轿车办理了保险业务,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15日,张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桂红路与川ABN720三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13日,被告对受损轿车核定损失为50,520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因伤住院治疗,原告垫付医疗费15,717.91元。受损轿车实质用去维修费54,600元。该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但被告却拒绝赔偿。24日,原告将李某某及被告诉至某法院,某法院觉得车祸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置,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诉请判令被告财保某公司赔偿原告某房产公司车祸事故损失66,23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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