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最高法民终117号
1、判决中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资金义务,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内容已包括了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国内现在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区域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同。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同。在此种状况下,法院应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准,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夫妻一方将夫妻一同所有些房子设定抵押,但未获得该房子一同共有人、其配偶的赞同,配偶一方事后亦对抵押提出异议,故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