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备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与负有实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需要坚持实行。即便有不认可见,也只能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实行。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紧急的行为。本罪的判决、裁定既包含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含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是判决、裁定。拒不实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不达成判决、裁定所需要的内容。因不拥有实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实行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推行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3、主体为特殊主体。主如果指有义务实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帮助实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实行,假如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实行的,或者因某种不可以预见或没办法抗拒的实质困难而没办法实行的,由于不是故意拒不实行,所以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