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法,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认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方法,管理或者控制别人卖淫,卖淫职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别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不是设置固定的卖淫场合、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方法,管理或者控制别人卖淫,卖淫职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别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情节紧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职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2.卖淫职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职员、患有紧急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职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职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5.导致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6.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情节特别紧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别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紧急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紧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