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案由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对涉及代位权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字。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代位权诉讼的案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为代位权,而因此产生的诉讼即为代位权诉讼。
2、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什么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并不是随便为之,而是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要合法。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而产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怠于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可以使,且这种不可以使权利的行为致使了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达成或很难达成。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达约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依法需要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如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代位权诉讼中案由怎么样确定
找法网提醒,在代位权诉讼中,因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案由的确定相对复杂。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代位权诉讼的案由已经确定为“代位权纠纷”。
2.在代位权诉讼中,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是是同一个合同关系,都不影响案由的确定。
由于代位权诉讼的本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这种权利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3.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时,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以准确反映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