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解(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年代位权依法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代位权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在相应的数额内,次债务人不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清偿,即不可以双重清偿。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例题:
1.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2万元,宽限时届满后,王某未能归还。李某得知同村周某欠王某3万元,就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倡导“代位权”,王某表示赞同,并告诉了周某,李某向周某催还2万元。
——因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法行使,不可以单独以意思表示方法行使,所以李某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倡导所谓“代位权”,应讲解为债权让与合同的要约,王某表示赞同为承诺,二人之间成立了债权让与合同,王某公告了周某,债权让与对周某发生了效力。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丙方又欠乙方300万元工程款。甲不是金融企业,无权放贷,根据现在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利息应当给予追缴,但乙方对于本金是应当返还的。
——甲方对乙方需要返还200万元的本金的债权是合法的。如此,甲方行使代位权就有了首要条件。甲方可以起诉丙方,需要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偿200万元。
3.学生提问:物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讲解(一)》第13条的规定实质对《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作了适用上的限制。因而,国内法律上的代位权,不可以像传统代位权那样适用的范围很广阔。譬如,甲方向乙方买一枚解放区的邮票,该邮票被丙方非法侵占。乙方对丙方享有些是物权请求权,甲方对乙方享有些是债权请求权(非资金之债)。当乙方怠于向丙方倡导返还请求权的时候,甲方不可以倡导代位权。
4.学生提问: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让人民法院认定成立,作出判决将来,其他债权人能否分一杯羹?不少人觉得,债权是平等的,其他债权人当然可以根据比率清偿。
——应当指出,按比率清偿时的债权平等,是指债务人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当债务人没有资不抵债的状况时,第三人的债权并没被剥夺,债权平等权也没被剥夺,他可以再起诉债务人,或者再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