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白条”是不是构成纳贿罪
收受“白条”是不是构成纳贿罪,需要依据具体状况剖析。
第一,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纳贿罪的构成要件包含:1)行为人需要是国家员工;2)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别人财物;3)为别人谋取利益。
在本案中,王海作为国家员工,收受了5万元的“白条”。
虽然这笔“白条”在案发时未兑现,但王海已经将这笔应是别人的债权变更至我们的名下,并领取了孳息6000元,这表明他事实上拥有了这笔“白条”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这种行为符合纳贿罪中“非法收受别人财物”的概念,由于他通过不正当的方法将债权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获得了实质的经济利益。
除此之外,依据法律讲解,国家员工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假如这类财物归个人所有,也应当以纳贿论处。
因此,即便“白条”未兑现,其转移给王海并从中获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纳贿罪。
综上所述,王海收受的5万元“白条”,因为其已经变更为个人债权并从中获得收益,符合纳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纳贿罪。